吉林省高速公路严格遵照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<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>行业标准(JT/T489-2019)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交办公路〔2019〕65号)文件要求,对货车实施分类管理,具体分类规则如下:

一、分类适用范围
本分类标准适用于各类货车,包括载货汽车、货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。其中,货车列车及半挂汽车列车的车型分类,需按牵引车与挂车合并后的整体参数核算。
二、核心分类依据
货车分类主要以车辆总轴数为核心依据,结合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综合判定(注:总轴数包含“悬浮轴”,此前表述“县浮轴”为笔误)。
三、具体分类标准
按照上述依据,货车共分为六类,超过六轴的货车按超限运输车辆管理,具体标准如下:
- 一型货车:总轴数为2轴,且车长<6米、最大允许总质量<4.5吨;
- 二型货车:总轴数为2轴,且车长≥6米 或 最大允许总质量≥4.5吨(满足任一条件即可);
- 三型货车:总轴数为3轴;
- 四型货车:总轴数为4轴;
- 五型货车:总轴数为5轴;
- 六型货车:总轴数为6轴;
- 超限运输货车:总轴数超过6轴的,根据实际总轴数按超限运输车辆相关规定执行。
补充说明
1. 轴数判定可通过观察车辆底部车轮排数、查阅车辆规格表等方式确认,悬浮轴虽可能临时不着地,但仍计入总轴数;
2. 专项作业车若满足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,按普通货车分类标准执行;存在超限超载且取得大件运输许可证的,按大件运输车辆相关规定计费;
3. 本分类标准是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计费、通行管理等工作的核心依据,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。